涉外离婚率持续上升
涉外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水土不服”,民政部门发布的婚姻登记统计情况,数据显示,涉外婚姻数量持续下降,涉外离婚数量明显增加。涉外婚姻的离婚率逐年走高,说明人们在选择涉外婚姻时更注重婚姻质量,因年龄差异、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而导致的涉外离婚呈增多趋势。据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隽介绍,2000年以来,涉外婚姻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有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年左右,一般家事律师的涉外婚姻案件占总案件的15%至20%。
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和加强,人们对于涉外婚姻的态度和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逐渐由十几年前功利性的选择涉外婚姻,转变为如今的理性对待。这促使近年来涉外婚姻的比例不断增加,涉外婚姻的稳定性也在不断加强。
据媒体报道,近一两年,在江苏、河南、福建、广东等地,来自越南、缅甸、乌克兰和马来西亚等地的“洋媳妇”数量在增多,尤以“越南新娘”居多。
例如,河南省2013年涉外国人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人数较2012年明显上升,增加了25%。其中“越南新娘”去年增量较快,超过2012年总量的3倍。
这些越南新娘多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婚姻中介,嫁给一些中国农村大龄男青年。尽管一时间为农村大龄男青年缓解了婚姻问题,但随之带来的家庭问题也层出不穷。
感情基础薄弱,语言不通、环境差异,让一些越南新娘无法适应异国他乡的生活,不告而别回越南。这让那些已婚男性迫不得已提起涉外离婚案件,但又将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
福建省福安市法院今年1月到3月,受理了6件越南新娘离婚案。该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说,跨国离婚系涉外诉讼,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公众在选择该类涉外婚姻时要慎重。
涉外离婚的难点在哪些方面呢?
一、涉外离婚案件已经不仅限于人身涉外,财产涉外案件逐渐占有一定比例,通常一旦涉及财产涉外的案件均称得上疑难复杂案件
一些涉外离婚财产纠纷案多有相似:夫妻最初在国外打拼事业,之后回国创业有所成就;具有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在国外、财产关系在国内的特点
近些年,“热闹”一时的企业家离婚财产争夺战,很多也都有涉外性质,如土豆网CEO王微离婚案、赶集网总裁杨浩然离婚案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涉外婚姻已经不再新鲜,同时,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增加。看起来,涉外婚姻长久维持并不容易,离婚纠纷的处理也并不轻松。
日益高涨的移民潮的推动,是涉外婚姻增多的原因之一。我们办理的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有近一半是由一方或双方的中国当事人取得外籍身份后造成了案件的涉外因素。
2014年4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第二次开庭审理“郭懿诉吴洪流、周娥秀、北京博瑞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据郭懿的代理律师张寅介绍,1988年,原告郭懿和被告吴洪流在中国登记结婚,上世纪90年代初双双移民美国,二人现均为美籍华人。由于郭懿与吴洪流在公司股权问题方面出现了一些纷争,2013年,郭懿在北京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纠纷”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本案进行的过程中,双方的离婚诉讼也在美国同时进行。而在律师看来,两个案件的进展情况都会对大洋彼岸的另一个案件产生微妙的影响。
在众多离婚纠纷案中,最让人关注的还是那些与名人、名企业的相关案件。比如曾热闹一时的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和其前妻王宏艳的离婚财产分割官司,就一度成为涉外离婚案中的典型案例。
杨浩然将自己对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全称“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其兄杨浩涌。在王宏艳所委托的赵正元律师看来,杨浩然此举是为了规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因此在2010年5月,王宏艳提出诉讼,申请杨浩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一些涉外离婚财产纠纷案多有相似:夫妻最初在国外打拼事业,之后回国创业有所成就;具有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在国外、财产关系在国内的特点。
他同时表示,近些年,涉外离婚案件已经不仅限于人身涉外,财产涉外案件逐渐占有一定比例。通常,一旦涉及财产涉外的案件均称得上疑难复杂案件。例如,曾被媒体关注的土豆网CEO离婚案件、艾格菲(国际)集团公司前董事长熊俊宏与其妻陈艳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都属于类似案件。
二、涉外婚姻更需用法律“留心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外上市公司尤其是赴美上市公司不断增多,境外上市公司高管因离婚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较之国内同类情况要复杂得多。
为了减少潜在的婚变纠纷,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
三、涉外离婚因为程序复杂,审理期限较长,将耗费原告大量时间、金钱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的过程中进一步减少了涉外送达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涉外案件耗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尽管如此,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依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郭懿的案件为例,我们首先遇到的障碍就是两地法院之间缺少司法互助协议,缺少两地法院对于相互判决的认可。”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条文不尽相同,一些案件在国外涉及到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而很难相互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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