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到江西省抚州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参加一离婚案件的开庭,法官要求明确当事人对笔者的授权是什么,笔者照着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权限一一读出,但法官却指出,离婚案件不能特别授权,只能一般授权,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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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离婚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有一般授权。
为什么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有一般授权,而法官却有这样的要求呢,可能原因是《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二条,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有这个特别限制,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久而久之,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成了约定俗成,几乎成了法律外的特别规定。而这一条规定并不是限制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只能理解为即使诉讼代理人具有特别授权,但委托人也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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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除了身份关系的纠纷外,大多数症结还主要发生在财产领域,委托人需要诉讼代理人取得特别授权来帮助他(她)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有些当事人由于时间不空闲,在第一次开庭表达自己对离不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后,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就不想花费太多时间了。现在很多财产分割涉及到繁杂的评估审计等程序,当事人往往并不专业,如果不授予律师特别委托,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事实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打官司是个技术活这一点法官也不会否认吧,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意见当事人通常不知该如何表述才恰当,当事人当然是希望代理人能从专业的角度帮他(她)准确且得体地表达出来,这部分表述是涉及特别授权的,因此,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对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有时对当事人来说是必要的。
因此,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他(她)自身的需要,以及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来决定是否授予律师特别授权,法官不适宜对此进行干涉。当然,即使律师已得到特别授权,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宜还是法官还是应当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哪怕是代理人转达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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