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我国法律似乎并没有对此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那么如果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一旦关系破裂,非法同居所生子女该由谁来承担抚养?下面这个案例将为您进行解答。
案情介绍:
刘某系象山人,李某(女)系广东人,两人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同居,不久李某怀孕,刘某坚决要求李某堕胎。争吵后,刘某扔下2500元堕胎费用一走了之,但李某并没有堕胎,并于2010年2月生下女儿李某某。2013年,李某多次致电刘某要求一起给李某某办理户口关系,以便进入公立幼儿园,但已经结婚的刘某拒绝了李某的要求。2013年11月,李某将刘某告至法院。庭审中,刘某拒不承认李某某系其女儿,并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裁定:
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受孕前与刘某租赁房屋同居的证明,以及相互之间的短信记录,决定对刘某与李某某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李某某与刘某具有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刘某达成确认亲子关系、支付抚养费以及协助办理李某某入户手续的调解协议。
如今年轻男女恋爱同居生活的情形并不少见,生下非婚生子女的也不少。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女方首先须初步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包括有关孕前同居的证明、生育前后男女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讨论情况等等,法院才有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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