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划分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请求离婚的,应按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请求离婚的,本地法院是不是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中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离婚适用法令的疑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据这一规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请求离婚,应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则处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子,按外国的法令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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