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为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应确保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也是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对于我国监护制度作出的重要完善之一),否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存在内在的、不可预期的风险,难以确保必然、稳定的收益或利润,涉入其间,则使未成年人财产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未成年人的核心利益在于身心健康成长、发展,其名下财产正是构筑良好成长环境的重要物质根基,故财产及收益应确保用于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医疗、培训等直接关联未成年人利益之处,处分财产亦应从财产增值、保值或风险最小化出发,如租赁、置换学区房等,方可谓以最有利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处分其财产。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处分其名下房产,将房产抵押,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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