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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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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
发布时间: 2017-9-7 14:27:01 被阅览数: 42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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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甲方):肖某,女,1976年9月生,住本市
协议人(乙方):段某,男,1971年7月生,住本市
协议双方于2003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无法维持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经协议人双方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协议人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二、分居期间,共有住房一套(位于广州市*镇*大道*山庄*号)归乙方暂时居住,并由乙方全部承担该房的银行供楼费用;甲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甲方婚前所买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归甲方所有,并由其全部承担银行供楼费用。
三、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四、对双方目前已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下自行处置。
五、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以甲方抚养为主,乙方每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
六、分居期间,乙方在事先告知甲方的前提下可以到甲方住处探视孩子。甲方原则上不能阻挠乙方探视孩子。
七、分居期间,孩子的重大问题包括幼儿园的选读,重大疾病,甲方必须告知乙方,如果乙方有不同意见,双方在孩子利益最大的前提下可以协商。
八、分居期间双方仍为法律仍可的合法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做出有违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事情。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一切后果由违反一方负责。
九、双方分居时间自2007年*月起算,分居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如果双方离婚协议达成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协议人双方签字后公证处公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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