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诉受害人已举证,但法院不予认定一方有家暴行为案件的具体分析
在自诉受害人已就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举证,但未获法院采纳的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分别是: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或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家庭成员所致的证据,并且还要证明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但是单纯的由受害人举证,无疑会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情况与当事人举证能力联系紧密
在735份有效判决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比8%。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诉受害人已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明显上升,为26%。
在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自诉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两类及两类以上证据的案件比例为77%,同时,自诉受害人提出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比例为36%,明显高于735份有效判决反应的整体水平(735份有效判决中,自诉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为2%)。
可见,在自诉受害人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举证较为充分时,法院认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亦会随之提升。
但由于大部分自诉受害人并未就其曾遭受家庭暴力而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对此进行深入审理,亦基本不会采纳自诉受害人的诉求,甚至是对自诉受害人的诉求不予回应。
作者:广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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