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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职场方面的修改亮点
    发布时间: 2023-3-18 21:33:51    被阅览数: 1055 次
    妇女权益保障是我国法律以及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更好地对妇女合法权益实施保障也是法律实务中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女性的权益保障也需要更有力的法治保障,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会遇到就业性别歧视,严重损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女性在职场中可能面临的不公平对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该次修改后新增加了对招录、招聘过程中的招聘信息发布、应聘个人信息的调查询问,以及入职体检和录取条件设定等招聘录用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法律限制。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外(如高强度的劳动作业等),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性别、已婚、已育作为条件限制女性就业。因此,该部法律正式施行后,用人单位不允许对应聘者的性别和生育情况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或限制。

      用人单位也应在今后的招聘活动中特别留意这些细节,以免造成侵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且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制定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这些都将成为劳动监察的关注点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完善生育保障,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女性生育面临的职场困境一直是女性职业问题中的“老大难”,也是造成女性在职场中容易被歧视的根源之一,不少职场女性因为生育而失去了晋升机会、降低了原有的工资待遇等等,导致女性的生育和职场压力不断在增大,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除了明确女职工孕期期间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规范,若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合同期限将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相关法条

      相关法律法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前,因性别而遭受就业歧视等侵害通常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但新修订后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发生了新变化。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在女性平等就业保护方面的作用,若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另外,明确将招聘、录取等职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也就是说当自身的劳动权益因性别等原因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可见,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对于女性劳动权益方面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立体化了,这无疑是女性权益保护上迈出的重大一步。

      相关法律法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作者:广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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