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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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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选择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款?
发布时间: 2023-4-21 16:33:15 被阅览数: 12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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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持股权,离婚时,另一方想分得股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法院可以裁判分割公司股权,但股权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不像房屋、存款等资产仅具有经济价值,股权不仅包括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还包括决策权等人格权,简单分割股权未必是上策。因此,广州离婚律师任隽提出建议如下:
(一)非经营一方,尽量争取获得股权补偿价款
非实际经营方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以即使分得大比例的股权,也阻止不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利益的转移和空壳化。所以,根据 笔者代理的多个案子的实际效果来看,执意争股权并非明智之举。对于非经营一方,即使争得股权,变现也要通过转让股权、分红、公司清算 等方式才能实现;同时在公司中没有控制权,小股东的地位也堪忧。与 其将来再通过诉讼去维权,不如争取法院的支持,要求分割股权价值, 取得折价款。当然折价款是否合理,就要看如何确定股权价值了。
(二) 经营一方在诉讼中尽量证明分割股权会破坏公司人合性
加果一方提出不分割股权而是进行行补偿,另一方不同意时,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如果经营一方不愿意分割股权, 应当尽量举证证明分割股权、对方成为股东后对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
(三) 经营一方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防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同时规定公 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公司法》允 许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内部自治规则,公司章 程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精神,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当 公司股东发生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能由一人担任公司 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经过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除当事人以外)同意。如果股东面临离婚,可以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获得有明确限制 为由,拒绝分割股权,争取法院支持给予对方折价款的主张。
当然,这个方案主要适用于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且一方不是股东的 情形,片双方都是股东的,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计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此外,章程的这种限制股东资格的条款,应当在离婚诉讼发生前制定或修正,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恶意规避股权分割.从而面临章程效力不被认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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