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说法  
“不忠”证据的采集策略
发布时间: 2016-3-8 9:53:21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重婚,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虽不构成重婚,但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婚外性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又可分为通奸和姘居。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含义来看,嫖娼行为(包括男性的嫖娼和女性的嫖娼)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忠行为。

    根据“不忠”行为的表现形式,离婚诉讼中“不忠”证据主要有下列形式:

   (1)录音(一方当事人与婚外第三者的通话记录、当事人在录音中提及出轨事实);

   (2)录像(不雅视频);

   (3)证人证言(当事人、亲属、朋友甚至子女看到的一方当事人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情形描述);

   (4)书证(一般是信件、通话记录查询单、QQ聊天记录、当事人与异性举止亲密的照片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出轨后书写的保证书);


    如何收集“不忠证据”?

  实践中,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特别是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更是难上加难。物业公司为维护业主隐私,往往守口如瓶。邻居、旁人怕惹是生非,也不愿多管他人闲事。即使在某个时间和场合拍到了照片甚至录了音录了像,也很难甚至不能被法院认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外,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网络邮件、QQ聊天记录等,除非对方当事人自认,否则即便获取了相关内容,也会因为难以核实通话或聊天人的身份而不能被法院采信。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搜集对方出轨、不忠证据的时候,往往采用偷拍、透露、雇佣私家侦探等合法性欠佳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尤其对于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或私自拍录等形式取得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采取证据的不同情形会对证据做出的不同的效力认定,具体情形列举如下:(1)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入侵他人住宅取得的证据,属侵权行为,其取证不具有合法性;(2)在自己家里取证是可以的,但如果证据获取中对第三人进行伤害,则又构成侵权行为;(3)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不构成侵权;(4)录音、录像设备安放在别人的办公室、住宅或旅店等地,则不具备合法性;(5)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活动的照片是可以的,但如果通过非法手段在第三人居室内获取的两人亲昵照片就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