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说法  
离婚案例: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 2017-4-30 5:43:28
  【案情】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某与徐某某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知道,2001年11月21日挂号成婚,婚后豪情尚好。2004年8月14日生孩后代儿徐小某。2004年开端,因为两边性格不合,志向不一样,交流不畅,致使夫妻豪情不好。
  
  在婚姻联系存续时期,两边以徐某某名义按揭购买了坐落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8号华盛家乡的一套房子,因而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赤坎支行的借款254617.3元,还置办了索尼牌背投电视机一台,康佳牌21英寸彩电3台,西门子牌三门冰箱等家用电器一批,两边均赞同将上述房子及家用电器作价530000元进行切割。在曾某某名下的3笔银行存款共21823.63元也是夫妻共同产业。
  
  曾某某的月均匀工资收入为1989元,徐某某的月均匀工资收入为7457元。
  
  原通知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知道,2001年11月21日挂号成婚,2004年8月14日生孩后代儿徐小某。婚后两边豪情不错,但从2004年开端,被告沉迷于足球赌钱,经我和家人的无数次劝止仍顽固不化,以致欠下巨额债款。被告为了逃避债主追债,于2006年1月21日俄然离家出走,我与亲人在四处寻找无果的状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被告的单位也在《湛江日报》发表声明限被告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回来单位签到,不然按厂规处理。至2006年2月22日被告才回到单位上班。据我了解,被告一向与“张兰”保持暧昧联系,并在赤坎区百园路邻近租房姘居。被告的做法严峻伤害了夫妻的豪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女儿未满2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两周岁以下的后代,通常随母方日子”的规则,恳求法院判定女儿归我抚育,被告按月收入的30%付出女儿抚育费。
  
  被告辩称:原通知称有些不属实。我虽有参加足球赌钱的做法,但与原告的支撑也有联系。我没有与别的女性姘居,也没有第三者。假如女儿由我抚育,我赞同与原告离婚,也不需求其付出女儿抚育费。原告的作业时刻不规则,经常是三更半夜才回家,且她的收入也不高,女儿由我抚育更有利于其成长。夫妻共同产业由法院合理切割。
  
  【审判】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为:曾某某、徐某某尽管在成婚前期豪情较好,但因为两边后来不注意豪情的培养,缺少交流,致使夫妻豪情破裂,曾某某据此起诉离婚,应予以支撑。因为徐某某的收入较高,且作业安稳,联系徐某某不需求曾某某付出抚育费的状况,女儿徐小某随徐某某日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曾某某以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后代,通常随母方日子。”的规则,并主张女儿徐小某应由其抚育,可是,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后代,以随哺乳的妈妈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后代,如两边因抚育的疑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后代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的规则,因徐小某已过了哺乳期,故抚育权疑问应本着有利于后代权益的准则,联系两边的具体状况决议。对于夫妻上述共同产业,以两边协议的报价530000元、加上曾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1823.63元,在减去尚欠银行的借款254617.3元后所剩的数额,应按照均等切割及照料女方利益的准则处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则,判定:一、允许曾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女儿徐小某由徐某某抚育,抚育费由徐某某单独承当;三、坐落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8号华盛家乡的一套房子(粤房地证字第1849862号)及家用电器归曾某某一切,两边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湛江赤坎支行的借款254617.3元和利息由曾某某担任归还。曾某某须抵偿上述产业折价款137691.35元给徐某某;四、两边在银行的存款21823.63元归曾某某一切。曾某某须抵偿10911.81元给徐某某;五、曾某某应于判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上述第二、三项断定的金钱给徐某某。诉讼费7088.2元,由曾某某、徐某某各担负3544.1元。
  
  一审宣判后,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1)原审判定确定“因为两边性格不合,且未能彼此交流,以致夫妻豪情不好。”是过错的。现实上,是因为被上诉人沉迷于赌钱和有第三者,才致使两边豪情破裂的。被上诉人在原审开庭时也供认其有赌钱做法,但原审法院对此主要现实不予确定;(2)原审以徐某某的收入较高,不需求上诉人付出抚育费为由,判定女儿由徐某某抚育,不契合客观实际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既然是依据后代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来判定,那么两边的具体状况如下:①被上诉人有嗜赌做法,其赌钱时刻长,所欠赌债多达26万多元,被上诉人因而连自个的日子都无法确保,愈加无法确保女儿的日子与健康成长的。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尽管比被上诉人的少,但没有债款,比被上诉人更适合抚育女儿。原审轻率判定女儿由被上诉人抚育,是极不公平的;②被上诉人因欠下巨额赌债,在没有通知其老婆、爸爸妈妈等亲人的状况下俄然失踪长达一个多月。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遭受意外而报警求助,并与别的亲属不辞劳怨四处寻找才在上海找到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却毫无悔意,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家庭极其不担任任。2.原审判定适用法律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则:“1.两周岁以下的后代,通常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别的严峻疾病,后代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义务,而父方恳求后代随其日子的;(3)因别的要素,后代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上诉人不具有上述景象,但原审不支撑上诉人抚育女儿的恳求,是有法不依。综上所述,原审判定确定现实和适用法律过错,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女儿徐小某由上诉人抚育,被上诉人按月收入的30%付出抚育费,并合理切割共同产业。
  
  被上诉人徐某某辩论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法院一样。
  
  二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10月12日,徐某某写了一份《确保书》,确保今后不再参加赌钱。2006年1月21日,徐某某因赌球欠下巨额赌债而被别人追债,在没有通知家人和单位的状况下俄然出走。上诉人与别的亲属四处寻找无果,于同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同年2月8日,徐某某所在单位在《湛江日报》上登载声明,恳求徐某某自声明登报之日起15天内回来作业岗位,不然按照有关规则处理。2月22日,徐小朋在写给单位的《检讨书》中供认其因赌球欠下赌债25万多元,并表明悔过自新。徐某某在原审曾供认其有赌钱做法,并供认以上《确保书》和《检讨书》是他书写的。
  
  婚生女儿徐小某本来一向跟随曾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日子。2006年4月26日,徐某某接到原审判定书后,在没有与曾某某协商的状况下,把女儿徐小某送回其客籍四川省绵竹市的爸爸妈妈家。
  
  徐某某婚后至2006年6月的住宅公积金余额为20614.13元,养老保险金为29530.93元;计至2006年6月止,曾某某的住宅公积金为6160元,养老保险金为1097元。经法庭质证,两边对以上住宅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均没有贰言,且赞同在二审诉讼中均匀切割。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经自由恋爱成婚,两边的豪情根底较好,本应相互爱惜并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日子,可是,因为两边后来性格不合,加上徐某某参加赌钱,引起夫妻豪情不好,尤其是徐某某为逃避赌债而离家出走,然后致使夫妻豪情破裂。两边对原审判定允许离婚及处理夫妻共同产业没有贰言,应予以保持。两边均赞同在二审均匀切割住宅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应予以允许。
  
  对于婚生女儿徐小某应当由谁抚育的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后代,以随哺乳的妈妈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后代,如两边因抚育疑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后代的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的规则,在处理后代抚育疑问时,应当优先思考后代的利益,从有利于后代的教学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定。本案中,两边的女儿现在尽管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刻愈加需求妈妈的哺育照料。上诉人曾某某有固定的作业和收入,其工资收入尽管比被上诉人的少,但在当前湛江市已属中等水平。尽管徐某某的月工资有7000多元,并且他提出由其单独抚育女儿,不需求曾某某付出抚育费。可是,收入高仅是作为思考后代抚育疑问的其间一个条件,不是决议性条件;不需求另一方付出抚育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徐某某因赌钱并欠下巨额赌债,在别人追债时不通知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确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单薄。此外,徐某某接到原审判定书后,在还不能明确对方是否上诉的状况下,没有通过与曾某某协商,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爸爸妈妈照料,由此可见其抚育小孩的时刻和精力有限。他的做法使女儿脱离了上诉人的抚育和监护,一起使上诉人受到母女别离之苦,其做法是过错的。相反,上诉人曾某某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作业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则的不适合抚育小孩的景象,因而,由上诉人抚育女儿对徐小某的健康成长愈加有利。并且,两边当事人都在湛江市作业,如女儿由上诉人抚育,被上诉人探望女儿也较为便利。归纳以上条件和要素,女儿徐小某应由上诉人曾某某抚育为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被上诉人徐某某应担负女儿的有些抚育费。曾某某在原审时恳求徐某某每月付出其工资收入的30%作为女儿的抚育费偏高,依据湛江市当前的日子水平,应判定徐某某每月付出1400元抚育费为宜。原审没有思考徐小某其时未满2周岁,愈加需求妈妈抚育和照料,并且没有确定和思考徐某某因赌钱欠债和离家出走等现实,仅思考徐某某的工资收入较高且不需求曾某某付出抚育费,判定徐小某由徐某某抚育的依据缺乏,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恳求由其抚育女儿的理由充沛,并且契合有关法律规则和本案的实际状况,应予以支撑。
  
  二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则,判定保持一审法院允许曾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和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有些判定;改判徐小某由曾某某抚育,徐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400元至徐小某能独立日子时止;均匀切割两边的住宅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
  
  【分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子。两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女儿应当由谁抚育的疑问。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的现实和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适用“未成年后代利益优先”准则进行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是否能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或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