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说法  
离婚纠纷案的证据认定
发布时间: 2017-4-30 5:49:33


  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孙菁宇、人民陪审员曾启信、毛锡香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2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2月25日在**省**市人民政府登记成婚。1998年7月18日原、被告生一个儿子,取名叫黄某*。成婚几年来,被告恳求原告不管大小事情都要遵守,还由于工作不顺利常常酗酒,酗酒后乱发酒疯,呼啸、漫骂、打人,毫无沉着、人道。还对原告和小孩采纳家庭暴力,原告和儿子受到了极大的损伤。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摧残和优待,自2004年4月份带儿子另租了房子和被告分家。分家后,被告对儿子不尽爸爸的职责,仍不知道悔改,而且肆无忌惮的对原告的父母进行要挟和恫吓,持续几个月后,被告俄然失踪,没有一点消息。基于原、被告上述婚姻状况,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恳求法院判令:1、免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骏由原告抚育;3、被告名下**湾A座12A的5%的产业权归原告一切;4、被告承当人民币2.5万元的债款;5、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辩论。

  原告供给依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暂住证;2、成婚证;3、房地产证,证明了该房子的产权有5%是被告名下的,而这有些归于夫妻的一起产业,被告没有尽到爸爸的职责,用这有些作为小孩的抚育费;4、汇款收据,证明原告向别人借了人民币5万元,这钱用于供按揭款;6、汇款回单,证明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存了房子按揭款;7、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对房子欠供按揭款,招商银行从前申述过,后来由于原告还了按揭款,所以撤诉了;8、沙头角派出所调取的一份出警通过,证明了原、被告夫妻的感情确现已决裂,而且被告屡次殴伤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2月25日在**省**市人民政府登记成婚。1998年7月18日原、被告生一个儿子,取名叫***。成婚几年来,被告由于工作不顺利常常酗酒,酗酒后被告还对原告和小孩采纳家庭暴力,原告和其儿子受到了极大的损伤。2005年12月22日**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于2004年4、5月时期屡次到该所报案,称被被告殴伤,该所民警也屡次调停。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摧残和优待,自2004年4月份带儿子另租了**路63号201室的房子和被告分家。分家几个月后,被告俄然失踪,由于被告在香港没有住址,没有买固定的物业,也没有固定的联络地址,所以如今被告无法联络。

  另查明,2004年3月份,被告林某购买了**湾A座12A商品房,林某作为权利人占5%的产权,其子黄某*占95%的产权,该房现抵押给**银行**支行。

  又查明,被告不知所终后,其名下的房子就没有再向银行供按揭款,为了使原告和小孩今后有固定的住处,原告向其姐姐李东梅借了人民币5万元来供房子的按揭款。

  本院认为,对原告申述的事实,法庭依据有关依据予以认可。鉴于原告由于被告的优待并和其已分家二年,本院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承认两边感情确已决裂,对原告第一项离婚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鉴于被告如今不知所终,由原告抚育婚生儿子更有利于孩子的生长,原告恳求自个抚育儿子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鉴于**湾A座12A的95%的权利人是原、被告的儿子黄某*,5%的权利人是被告,按法律规则,作为夫妻的一起产业,原告只能获得2.5%的产业,可是考虑被告不知所终,且这么多年来,被告没有尽到老公和爸爸的责任,如果将5%的产业权归原告一切,更有利于对小孩的抚育,原告恳求被告名下的**湾A座12A的5%的产业权归自个一切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原告在没有固定工作的状况下向其亲属告贷人民币5万元用来还后续供房款,能够视为是家庭的一起债款,关于原告恳求被告承当债款人民币2.5万元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三十九条的第一款、四十一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免除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婚姻关系;

  二、原告黄某、被告林某的婚生儿子黄某*由原告抚育;

  三、被告林某名下的***湾A座12A的5%的产业权归原告黄某一切;

  四、被告林某承当债款人民币2.5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3元由被告林某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可于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该案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共同财产和债务判决。

  一,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对分居2年以上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于2004年4、5月期间多次到该所报案,称被被告殴打,该所民警也多次调解。对这两份证据认可,根据婚姻法判决解除婚姻,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考虑孩子健康成长,判归原告抚养。亦无不可。但如被告出现,并且要求抚养权,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判决书既然认定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具有暴力倾向,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将这一因素作为抚养权判给原告的依据亦无不可。

  三、对于共同财产的判决,法院“考虑被告下落不明,且这么多年来,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如果将5%的财产权归原告所有,更有利于对小孩的抚养,”为由,判归原告所有。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债务问题,由于借款用来偿还贷款,属于共同债务,这点非常明确,判决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