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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大多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又大多是被执行人的配偶。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债又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等问题,笔者拟用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单阐述,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执行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
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债务性质:个人债务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一)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
(二)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产权分割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应支付第三人(购买分割部分产权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