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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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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实务案例与突破路径
发布时间: 2023-3-27 21:33:09 被阅览数: 10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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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运用,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考量,第一是抚养权的归属,第二是抚养费的承担,第三是探望权的行使。每一部分会从不足和完善两方面讲解。
一、抚养权的归属
不足之处有两点:第一,对抚养现状判断过于机械。在很多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中,法院以抢夺、藏匿孩子后形成的抚养现状来判定抚养权归属。第二,孩子意愿问题。孩子意愿不稳定,容易被改变。
针对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第一,律师:证明父母的抚养能力,特殊案件中提出一方过错等情形;第二,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考虑父母的过错或品行;第三,规范:出台家事纠纷办案指引,设置救济措施;第四,社会:社工组织干预,深入家庭来进行调查,可以担任家事案件的调解人、探望监督人和调查人。
二、抚养费的承担
第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较低。抚养费支付标准与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不匹配,常常不能涵盖课外辅导、保险、留学等实际所需费用。解决路径:(1)个案当中要考虑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可以做出突破;(2)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当中明确约定孩子的其他开支。
第二,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和实际不符,不能涵盖子女成年后读大学的费用。解决路径:(1)通过立法或者典型案例明确大学教育费用的给付;(2)协商解决。
第三,对夫妻分居期间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解决路径:(1)分居时明确签订分居协议,明确分居时间并约定抚养费;(2)如果对方不付抚养费,每笔支出做好记载,保存好相应票据;(3)离婚时要提出补付抚养费。虽然司法解释明确分居期间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但由于往往法院要求另案起诉,给抚养方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加上抚养费的标准不高,抚养方往往都只能忍气吞声,放弃起诉,最终受损害的仍是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四,离婚后拒付抚养费。解决路径:提前评估抚养费支付能力,对于有支付意愿但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合理约定抚养费,之后再寻求变更或增加费用;对于有支付能力、无支付意愿的当事人,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使用技术手段来提升查人找物的能力,比如说建立不动产查控系统。虽然法院对抚养费的执行很上心,但仍有一些被执行人顽固不化,拒绝履行和执行,社会应从征信和舆论等方面给失信被执行人上“紧箍咒”。
三、探望权的行使
第一,没有明确提出法院极有可能不处理。解决路径:在诉讼中同抚养权、抚养费一并提出,律师也要帮当事人主张。
第二,是否要固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解决路径:(1)根据不同当事人来确定,若当事人容易沟通、会配合执行,最好不固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如果相反,则需要固定下来;(2)注重调解,不激化矛盾。
第三,探望难。解决路径:(1)考虑孩子的年龄和真实意愿;(2)在离婚文书中固定探望的具体方式;(3)搜集好证据,申请执行或者变更抚养权。(4)建立家庭教育模式,对拒绝配合行使探视权的行为进行教育,正确引导。(5)引入社工监督探视行为正确进行。
第四,(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解决路径:建议确立限制性的隔代探望权。由于(外)祖父母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其探视权保障不足,甚至对是否有探视权存在争议,不利于祖孙之间情感交流。
观点总结:
1. 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三者不可分割,彼此相通,需统筹考量;
2. 坚持未成年利益,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对孩子意愿也要灵活对待;
3. 家事律师更需注重调解,抚养纠纷更需柔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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